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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科技部出台新办法 重新定义孵化器
发布时间:2019-01-02 16:03:18 | 浏览次数:


近日,科技部印发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取代原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新办法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的内涵、

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

将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作为发展新经济、营造创新创业业态的重要抓手!

这意味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

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

具体内容,我们一起看看吧!

01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我们注意到,新办法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与旧办法相比,有所调整!

范围更广阔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内涵更丰富:提出新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宗旨

定位更明确为创业者提供空间、设施和创业孵化服务

02

新的功能和建设目标

新功能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

集聚各类要素资源

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提供高水平创业服务

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以创业带动就业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新目标

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

☞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

☞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持

03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主体资质

☞ 独立法人资格

☞ 发展方向明确

☞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运营时间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服务团队

专职人员数量占总人数≥80%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孵化场地

☞ ≥10000㎡,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是指: 一般不得超过3处; 同一法人主体 ;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75%

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 ≥ 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3家

☞专业孵化器 ≥ 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知识产权

☞≥50%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 ≥3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投融资

☞自有和合作的种子(孵化)资金≥ 500万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10%,且有不少于3个案例

毕业企业

☞ 综合孵化器 ≥ 20家

☞ 专业孵化器 ≥ 15家

其中,关于专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

新办法都有明确的指标要求!

专业孵化器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 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在孵企业

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场所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孵化器场地内

成立时间入驻时成立时间≤24个月

孵化时限:一般≤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60个月

毕业企业

需满足至少一项

☞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04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

新办法重新规范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和管理,

我们用流程图为大家理顺一下

具体要如何申报!

关于申报和管理办法,

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评审方式由原来科技部火炬中心集中评审的方式改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部务会:将孵化器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层面后,要加强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严把质量关。)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保证国家级孵化器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 出取消资格建议。) 

☞加大处罚力度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新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国科发高〔2010〕680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期待,新办法能给创业企业带来

更具活力的创业氛围!

附: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高水平创业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 1 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2 家。

4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 %。

5 .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提供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6 专业孵化器要求针对细分产业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精准孵化,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

7 .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5 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8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 2 )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

( 3 )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9 .属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 3 、 4 、 5 、 6 、 7 项条件数量要求可降低 20 %。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推荐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4 .参评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组织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询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机构参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违纪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审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报表,对孵化器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变更名称,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创业孵化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形成“众创一孵化一加速”机制,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职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 〔 2010 〕 680 号)同时废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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