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5〕56号)的精神,为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众创空间
第一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管理的机构。有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或投资机构背景者优先。
(二)在园区完成众创空间登记备案,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拥有已签署孵化协议且在协议期内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其中已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的不少于3家。
(三)有一支具有专业能力、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的运营团队,本地专职工作人员至少3人以上。
(四)聘请至少3名以上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创业导师,有明确的创业辅导方向、充裕的辅导时间等。
(五)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需拥有1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且场地装修须达到园区众创空间验收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园区众创空间VI手册)。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奖励和扶持
(一)授予“苏州工业园区众创空间”称号,给予20万元开办补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装修补贴。
(三)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给予不超过30元每平米每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由科信局每年根据年度考察评估情况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所孵化项目落户在园区,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一次性获得市场投资200万元(含)-350万元、35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实收资本到位,完成验资及工商变更,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辅导奖励。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估由园区科信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认定评估”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流程包括登记备案、材料初审、专家面试、报批公示等。
(二)众创空间须在科信局指定的信息平台填报孵化项目情况及活动信息等,参与年度考察评估(评估标准见附件一)。科信局定期汇总考察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提出整改意见,众创空间根据整改意见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后,申请再次评估,对于再次评估不通过的众创空间将取消资质,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扶持。
(三)众创空间若有扩租申请,参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操作,原则上不再给予开办补贴,新增面积按其初始认定的三年为限。
第二章 众创项目
第四条 众创项目的认定条件
由园区众创空间孵化(签署孵化协议,配备至少1名创业导师),并在科信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第五条 优秀众创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参加科信局组织的云计算相关的创新创业路演评比活动(简称“云彩路演”),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在科信局认可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或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三)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众创项目的奖励和扶持
(一)列入园区众创项目库,优先享受园区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包括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宣传推广等。
(二)对优秀众创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补贴和不超过20万元的众创服务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众创项目的管理
(一)众创项目原则上由其所在众创空间负责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优秀众创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优秀众创项目的认定由园区科信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认定”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认定不少于3次。认定流程包括登记备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报批等。
(三)优秀众创项目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使用须遵循园区科技资金要求,众创服务补贴原则上只能用于支付与本众创项目相关的各类创业服务费用,包括咨询、培训、辅导等。
第三章 众创服务商
第八条 众创服务商的申请和奖励
(一)科信局根据园区众创项目及创业者的公共服务需求,委托第三方公开遴选服务商,经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优先。
(二)经入选的服务商,可凭借有效服务凭证,向科信局申请全额服务补贴,原则上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九条 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的申请和奖励
(一)活动内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受众人群广泛,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对于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各类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科信局提交备案申请,并在科信局指定的相关平台发布活动通知。未备案的活动,原则上不给予活动补贴。
(二)申请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30日内提交活动补贴申请,包括活动成效及总结报告,经审计后的活动决算表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活动补贴。
第五章 其他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各类低成本、便利化的众创公寓,符合条件的众创公寓名单及时更新和对外公布。众创空间负责所孵化项目的众创公寓申请等工作。
创业者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公寓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开展专利创意发明的创业者可向园区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创意的发明人给予交易金额20%的奖励,单笔奖金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各项补贴是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创业的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坚持公开透明、合理合规等原则。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支持,园区科信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贴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每年根据试行情况优化调整。
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附件:
【定稿】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2017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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