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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15:04:40 | 浏览次数:


苏府〔2015〕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

(2015~202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意见》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调动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水平,推进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思路

按照问题导向、市场导向、联动导向、杠杆导向,以解决企业“资本”和“资金”需求为核心,统筹政府资源,撬动金融资源,建设“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三大基础平台,破解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专营服务团队不健全、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充分、多种金融工具组合应用不灵活等诸多困局,重点解决有成长性、轻资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型企业首贷首保、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低和IPO企业并购重组少等问题,逐步形成企业守信用、机构有创新、政府有推动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全面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满足率。

二、服务对象

所有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的企业。起步阶段,主要支持市级(含以上)人才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台套装备企业、已引入VC或PE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IPO及拟IPO企业等。服务对象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三、行动目标

2015年建成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服务基础平台。五年内,形成5万家企业信用数据库;争取在苏中资银行和经营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产险公司均建立起“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到2020年,力争70%以上的创新型企业实现融资发展,其中,50%以上的人才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获得首笔融资;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基本满足;60%以上的新三板企业实现做市交易融资;30%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实现并购提升;60%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1.平台功能定位。为企业搭建涵盖丰富金融产品和增值服务一体化的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

2.平台服务模式。平台采用“线上+线下”金融服务模式,线上发布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信息,充分依靠市场配置,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双向选择、自主对接;线下根据企业需求统筹资源、有效撮合,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

3.平台配套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实时对接机制,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信息在企业、机构、平台间及时传送和反馈,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建立银企互动机制,平台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互联互动的空间,增进银企之间的了解,形成银企互信的和谐合作关系。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披露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业务成果、服务效率、成功案例和融资企业相关情况等客观信息,通过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互评互选,相互约束、相互督促,形成良好、诚信的合作交易环境。

(二)夯实企业融资基础,加快建设企业征信系统。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征信企业参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快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授权采集,形成一个多维度、广覆盖的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充分发挥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苏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民银行企业信贷信息系统的作用,提升专业分析评价能力,通过设计指标体系、构建数据模型、市场主体评价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2.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实效。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企业诚信记录,积极发挥信用评价机制在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善守信企业的融资服务,营造金融机构愿意贷、敢于投,企业能融资、守信还的和谐诚信环境。建立信用激励机制,每年公示信用状况优良的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发展,培育一批守信用、有契约精神的企业,努力实现企业以信用获融资,以融资促发展。

(三)突破传统服务模式,建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1.推动一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等专营机构。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根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征,共同制定“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设立标准。通过“中心”的设立,解决金融机构缺少专业团队、授信评审体系滞后、风险容忍度偏低、缺乏差异化考核制度等问题,推动金融机构传统管理和运营模式的创新,重点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度。

2.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和混业合作。成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的担保、创投和科贷公司,东吴证券、苏州信托、苏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组建银团、共保体、投贷保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业和混业合作,传统与新型互动,发挥集合优势,打破金融分业经营和产品同质化困局,重点为无法自主对接满足融资需求的企业制定解决方案。

(四)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形成企业自主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机制。

——确立信用可量化、风险可计算的理念,推动金融机构为具有高成长性、轻资产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以企业信用评价为核心,综合考量企业的履约和偿债能力,为高成长性、轻资产的企业提供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每年按新增放贷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同时,每年对信用贷款业务量前三位的机构专营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并按信用贷款业务量配置一定比例的政府资源。

2.信用担保。鼓励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信用担保。每年按新增担保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

3.信用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保证保险。每年按新增承保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

同时,每年对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量前三位的机构专营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

——创新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贯彻“共担创新风险,共享创新红利”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市场不同作用,实现“小资金撬动大金融”的杠杆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加快投入创新型企业,扩大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总量,重点突破首贷、首保艰难的困局。

4.信用保证基金。设立规模10亿元的信用保证基金,为有成长性、轻资产的企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期限6个月及以上的贷款提供增信。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65︰20︰15的比例共担风险。单一机构当年代偿额达到上年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时,信保基金停止代偿,同时暂停基金项下该机构业务。

5.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选择有总部资源支持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按“一行(司)一基金”的原则,设立投贷(投保)联动基金,为有成长性但尚不完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投资+信贷”、“投资+保证保险”等金融组合产品。

6.“首贷”、“首保(担)”。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扩大“首贷”、“首保(担)”规模,加速金融资源投入创新型企业,摊薄可能存在的风险概率。对支持企业“首贷”、“首保(担)”业绩前三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专营团队给予每家每年30万元奖励。对业绩前三位的银行优先配置政府资源。

——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集合优势,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创新,建立和推行风险分散的服务模式。

7.联合授信。鼓励运用“一行主办、联合授信”的银团模式,建立由一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组团共同为融资需求大或风险较高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联合授信用信机制。

8.共保模式。鼓励运用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模式,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商业共保体,为融资需求大或风险较高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

——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推动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优质资源,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快速发展壮大。

9.并购引导基金。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的并购引导基金,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国内有实力的并购专业机构,设立3~5支并购基金,引进国内优质资源为IPO企业并购重组服务,促进IPO企业加快技术升级、介入新兴行业,推动IPO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10.企业上市。继续推动企业IPO和再融资,通过直接融资促进创新创业,研究注册制改革后企业IPO支持政策。目前“审核制”下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

11.“新三板”挂牌。继续推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落实好《苏州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相关支持政策,期满评估后及时调整。

12.做市融资。鼓励证券机构、私募机构等合格做市商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做市交易,从而推动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融资。对主办做市商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3.集合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渠道获得融资,政府提供适当增信。

14.境外发债。利用苏州外资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推动企业境外发债,更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相关部门优先给予政策和渠道的支持。

——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优势,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发展特点,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创新产品和服务,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15.推动苏州银行和辖内农商行发挥总部定位定价、制度安排、产品创新、考核决策等自主权,根据苏州创新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创新制度安排,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小微金融端口前移试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扩大创新型企业信贷投放。同时,监管部门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再贷款、发行小微债等工作,盘活存量信贷,腾挪出更多信贷规模。

16.推动东吴证券加快发展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受托管理并购引导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发挥东吴证券在场外市场业务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挂牌、做市、再融资的一条龙全程服务。

17.推动苏州信托通过其受托管理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为苏州企业提供支持服务;结合其投资手段多样化,产品设立灵活等特点,与资产管理等机构合作,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企业提供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夹层基金、股权投入代持等业务,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受托管理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创新开展投贷(保)业务。

18.推动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转型升级,强化其政策性担保功能,受托管理信用保证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创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

19.推动苏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发展,积极探索适合企业需求的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通过为企业设计直接融资产品,利用众筹、私募等渠道帮助企业募集资金或资本,每年按企业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0.推动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发挥要素交易功能,帮助企业实现融资。近期重点加快江苏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实现形式,设计适合企业需求的各类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和股权融资产品,对接金融资源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根据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与交易总额,给予适当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文广新局、知识产权局、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席会议定期统计、定期分析、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机构和企业代表参会,沟通协调金融服务工作相关事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立各相关部门与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有效沟通渠道,共同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应用机制。

金融机构通过地方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各类信息,充分掌握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信用评价应用于融资管理。同时,地方企业征信系统根据金融服务需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产品,引导企业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三)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

参与本行动计划的银行和保险机构,须按要求建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中心”在经营团队、资源配置、业务管理、风控机制、考核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应符合市金融办及监管部门制定的要求,确保服务专业性、有效性和精准性。每年对“中心”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则予以摘牌,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报。

(四)建立不良资产快速处置机制。

一是依托工业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建立金融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繁简分流,对一般信贷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加快财产处置进度,限期执行,维护金融债权。二是推动苏州仲裁委设立专门解决金融商事争议的金融仲裁平台,鼓励通过金融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提高纠纷处置效率。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开发风险预警产品,及时监测和防控企业风险。二是金融机构应对业务审查和风险控制尽职,实时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传送企业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直至熔断控制。三是对信保基金项下业务,信用再担保公司作为基金受托人,要检查督促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履职尽职。发生风险代偿时要进行尽职审查,尽职的则予代偿。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是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各项金融业务开展考核,对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二是每年对各地区及参与行动计划的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市金融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现行相关企业支持政策继续执行,但与本行动计划不重复享受。

本行动计划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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