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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产业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氮化镓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8 17:00:42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成为 我国氮化镓产业发展高地,突破氮化镓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的研发 和产业化,吸引氮化镓产业中下游企业在园区集聚,根据《园区 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 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氮化镓企业是指生产氮化镓衬底、外 延片的材料企业,或是利用氮化镓材料生产电力电子器件、功率器件、光通讯器件、激光器等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氮化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凡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的氮化镓自支撑衬底、氮化镓同 质外延片、6 英寸及以上电子器件用外延片等氮化镓材料进行氮 化镓器件研发生产的,经审核后给予企业研发补贴,补贴额不超 过材料费用的 30%;
2、鼓励氮化镓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进行产品的加工、 测试与分析,经审核后给予 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 过 100 万元;
3、鼓励区内下游应用企业使用园区氮化镓企业生产的器件, 择优给予应用示范研发补贴;
4、鼓励具有技术领先性、产业带动性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重 大氮化镓项目落户园区,经评估,优先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 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  号) 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氮化镓补贴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申报企业需在园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投产后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园区;
2、申报企业需掌握氮化镓器件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并应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
3、申请补贴时,企业需提供氮化镓材料购买合同、费用凭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补贴采用“先申请后补助”的方式,补贴申请常年受理,
按期发放;
第五条 受补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实施内容、 迁离园区、清算等情况时,受补贴企业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 主管部门,已获补贴资金按要求退回园区财政。
第六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或倒卖相关产品套取补贴等情况,一经核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款 项,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资金补贴, 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本 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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